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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西春红实业有限公司与魏雪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春红实业有限公司,魏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南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春红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新建县长堎工业园区横溪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99848046-2。法定代表人:陈胜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魏雪刚,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银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雪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魏雪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雪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雪刚银行存款、收入20886.94元及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