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范召军诉张金英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召军,张金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82-1号原告:范召军,男,住德州市。被告:张金英,女,住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召军诉被告张金英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32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金英在银行的存款32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红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