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梁璋而绑架罪,梁璋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璋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95号罪犯梁璋而,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仓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璋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4000元。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7)榕刑终字第600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梁璋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7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璋而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1年12月24日因在民警处理过程中咒骂顶撞民警扣2分;2012年7月28日因路遇民警行为操作不规范扣1分;2013年6月18日因向民警陈述问题时不符合规范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3年2月至5月因任应急组成员履职计奖4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杂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1年、2012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26.2分。本次履行财产刑7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6.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璋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11日至2015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陈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姗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