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赵崇生与杜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崇生,杜法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89号原告赵崇生,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杜法平,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崇生诉被告杜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清偿欠款,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崇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赵崇生负担。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