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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赵崇生与杜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崇生,杜法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89号原告赵崇生,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杜法平,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崇生诉被告杜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清偿欠款,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崇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赵崇生负担。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