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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柴毛创申请执行甄明亮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站执字第171号甄明亮:你与柴毛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站民二小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毛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柴毛创支付工资305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50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