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0953号原告殷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殷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