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章学林与金明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学林,金明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章学林。委托代理人:屠昌刚。被执行人金明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学林与被执行人金明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章学林与被执行人金明钱就本案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愿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至第一期的还款义务20000元。由于约定的还款期限较长,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故申请执行人对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80000元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目前确实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2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连新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