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武安市,捕前住原籍。2014年5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武宽茹,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武安市,捕前住原籍。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武检刑诉(2014)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简化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卫平、宋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高某到庭参加诉讼。张某甲的辩护人到庭为其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雇佣高某(已判),高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带着张某甲及其儿子张卫东(在逃)窜至武安市贺进镇贺进南街罗汉堂院内,盗窃了执拂光罗汉像(头缺)1尊,禅定佛坐像(头残缺)1尊,执印罗汉坐像(头残缺)1尊,罗汉像(头残缺)1尊,执珠罗汉坐像(头残缺)1尊,后放置在张某甲家中。经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以上五件文物均为国家一般文物。2.2013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雇佣高某(已判),高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带着张某甲、张卫东再次窜至武安市贺进镇贺进南街罗汉堂院内,将弥勒佛(头残缺)1尊,菩萨坐像(头残缺)1尊装上电动车,在其三人准备离开时,被巡逻至此的村民发现,高某被当场抓获,张某甲、张卫东逃跑。经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以上两件文物均为国家三级文物。3.2013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高某窜至武安市东马庄村范隆芝石材厂,将两座石狮子门墩偷走,后至武安市西营井村将程丽敏家门口的锤布石偷走。赃物藏匿于张某甲家,经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石狮子门墩为三级文物价值1800元;锤布石为一般文物价值200元。4.2013年3、4月份,张某甲窜至武安市西南庄村李聚田家门口将一个元宝石偷走并藏匿至住处。经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元宝石为一般文物价值300元。5.2013年3、4月份,张某甲窜至武安市南高壁村盗窃石碑两座并藏匿于住处。经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两座石碑为一般文物价值1400元。6.2013年3、4月份,张某甲窜至武安市西梁庄村路边,盗窃石碑一座并藏匿于住处。经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两座石碑为一般文物价值300元。7.2013年3、4月份,张某甲窜至武安市东高壁大队门口,盗窃两个石柱础并藏匿于住处。经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两个石柱础为一般文物价值200元。8.2013年3、4月份,张某甲窜至涉嫌井店镇二街李金如家门口,盗窃一座石狮子并藏匿于住处。经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两个石柱础为一般文物价值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杨某、张某乙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文物多件,其中属于国有馆藏的一般文物5件,三级文物2件,民间一般文物10件(价值44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参与三起盗窃,前两起已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对象为一般文物,价值2000元。张某甲单独或伙同他人参与全部犯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盗窃三级文物2件的行为属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未造成损害后果;高某在盗窃文物过程中受人雇佣,作用相对较小。故,对张某甲、高某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二兴代理审判员 贺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崔福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