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步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步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初字第00273号原告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中庆中路商业街A段22号。法定代表人赵万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步金,男,汉族,1969年0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902111279,住江苏省洪泽湖水产批发大市场B2-2-23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步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6日因被告下落不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贵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