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侯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22号原告侯某。被告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霍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