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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侯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22号原告侯某。被告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霍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