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彝法执补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廖成才与陶学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成才,陶学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彝法执补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廖成才,男,生于1962年3月29日。被执行人陶学相,男,生于1986年3月4日。关于申请执行人廖成才与被执行人陶学相侵权纠纷一案,彝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彝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陶学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廖成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陶学相经多次做工作后,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07)彝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劲审判员 余俊波审判员 袁 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县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