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刑二终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翔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翔飞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刑二终字第0157号原公诉机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翔飞,乡村医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0月29日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童跃,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翔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都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翔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刑二��字第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朝军审判员 王劲梅审判员 陈 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