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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438号原告:胡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东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安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