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安徽汇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谢家章、陶云、舒城县天成羽绒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汇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家章,陶云,舒城县天成羽绒有限公司,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舒城县城关镇双龙食品冷冻精制厂,胡立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52号原告:安徽汇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145号。法定代表人:朱学付,董事长。被告:谢家章,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被告:陶云,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被告:舒城县天成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七星村。法定代表人:周圣文,总经理。被告: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贤友,总经理。被告:舒城县城关镇双龙食品冷冻精制厂。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七门堰路。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被告:胡立文,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汇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家章、陶云、舒城县天成羽绒有限公司、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舒城县城关镇双龙食品冷冻精制厂、胡立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席广荣人民陪审员  葛自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