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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何国庆、叶秋仙与刘海军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庆,叶秋仙,刘海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94号原告何国庆,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原告叶秋仙,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潘兆华。被告刘海军,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现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庆、叶秋仙与被告刘海军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庆、叶秋仙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庆、叶秋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何国庆、叶秋仙承担。审判员  季跃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