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君与张光玲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光玲,王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玲。委托代理人吴文展,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军,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君。委托代理人王新会,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光玲因与被上诉人王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光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立春审 判 员 逄明福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显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