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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徐贤雷与江阴市金马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金马针织有限公司,徐贤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金马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江阴三禾电器有限公司旁)。法定代表人朱益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盛舟滨,江阴市顾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贤雷。委托代理人祝梅红,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茹文,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江阴市金马针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贤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长商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市金马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阴市金马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阴市金马针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由上诉人江阴市金马针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代理审判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