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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韩某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现坤,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保险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英雄山路8号。负责人胡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平安人寿保险济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于2015年0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允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