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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高纪英与高红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纪英,高红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高纪英,男,193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高红军,男,51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高纪英与被告高红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纪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高纪英负担。审 判 员  苏建军审 判 员  陈冰海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