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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余子成与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粟胜利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子成,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粟胜利,马力,曹刚,屈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余子成,居民。被执行人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驻长沙县漓湘路与东六线交汇处(圣力华苑3栋)201房。法定代表人粟胜利,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粟胜利,居民。被执行人马力(粟胜利之妻),居民。被执行人曹刚,居民。被执行人屈春霞(曹刚之妻),居民。申请执行人余子成与被执行人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粟胜利、马力、曹刚、屈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涟民二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偿还原告余子成借款本金1905355元,并从2013年12月27日开始对借款本金1905355元按年利率26.7%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粟胜利、马力、曹刚、���春霞对被告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粟胜利、马力、曹刚、屈春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追讨。二、本案受理费274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2480元,由原告余子成负担5480元,由被告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粟胜利、马力、曹刚、屈春霞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子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余子成与被执行人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粟胜利、马力、曹刚、屈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