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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某某经营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某某经营部,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庆市开发区某某经营部。被执行人:江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盛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