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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乐山市知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秀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知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秀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225号原告:乐山市知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桂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天野,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秀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知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秀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知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知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知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梁琼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