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4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李国锋、郭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李国锋,郭凤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4659号原告李国强,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国锋,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郭凤丽,女,4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原告李国强诉被告李国锋、郭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国强以被告李国锋现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国强负担。审 判 长 韩玉杰审 判 员 谭向阳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