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民初字第4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李国锋、郭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李国锋,郭凤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4659号原告李国强,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国锋,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郭凤丽,女,4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原告李国强诉被告李国锋、郭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国强以被告李国锋现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国强负担。审 判 长  韩玉杰审 判 员  谭向阳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