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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沈凯与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凯,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18号原告沈凯,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一号。法定代表人刘立新,局长。委托代理人靳文辉,男,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赵天庆,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凯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凯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哈胜男代理审判员  付光强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