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物院公管部与唐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公共事务管理部,唐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8号原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公共事务管理部,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事证第110000002098号。法定代表人陈广平,该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火旭晔,原告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宁,女,生于1967年7月,汉族,住科学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公共事务管理部诉被告唐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公共事务管理部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公共事务管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