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胡青云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4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11月份开始加入制贩假证团伙,负责拉客跑路。2014年11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107国道宝安交通局天桥处散发制贩假证的宣传卡片时,遇见群众何某强要求制作一张假身份证。随后,被告人胡某某同意以人民币55元一张的价格为何某强制做一张假身份证,并约定第二天在此处交易。之后,被告人胡某某又找到老乡王林(另案处理)按要求制作了一张名为“张浩”的假身份证。次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与何某强交易完假身份证后,被接到举报的民警现场抓获。民警现场缴获疑似假身份证一张,赃款人民币55元(已发还群众何某强),制贩假证宣传卡16张。上述查获的疑似假身份证后经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鉴定,系伪造的假证。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伪造他人居民身份证,妨害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结合被告人胡某某的悔罪态度和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二、缴获的假身份证一张、制贩假证宣传卡16张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何 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琰书 记 员 刘力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