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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汉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