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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与威海市风景区物资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威海市风景区物资公司,许建明,黄式春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法定代表人:黄式明,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毕明科,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威海市风景区物资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大众路**号。法定代表人:田文学,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许建明。原审第三人:黄式春。再审申请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威海市风景区物资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许建明、黄式春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威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丁万力代理审判员  刘敬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