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梁太连等人与黄成猷、黄雄羊、李良才、郑源、黄大庆故意伤害罪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太连,梁菊晶,梁凤,梁树荣,梁树智,梁富成,梁燕丽,梁燕红,梁燕群,梁燕华,黄雄羊,李良才,郑源,黄大庆,黄成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梁太连,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梁菊晶,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梁凤,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梁树荣,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梁树智,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梁富成,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梁燕丽,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梁燕红,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梁燕群,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罗定。申请执行人:梁燕华,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黄雄羊,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执行人:李良才,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郑源,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黄大庆,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黄成猷,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云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云中法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连带赔偿31200.5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成猷在金融机构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成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的账户存款在32125.43元范围内划拨至罗定市人民法院账户,用以偿还本案的债务及支付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