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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谭日香、谭小宁、钟思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谭日香,谭小宁,钟思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住所地:全南县桃江路。负责人李太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佳婧,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员。委托代理人郭欢胜,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职员。被告谭日香,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城厢镇下圩坝。被告谭小宁,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南迳镇马古塘村。被告钟思梅,女,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被告谭日香、谭小宁、钟思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钟学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