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夏与黄庆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夏,黄庆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087号申请执行人刘夏,女,生于1992年3月2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黄庆兵,男,生于1989年7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夏与被执行人黄庆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多次找到被执行人黄庆兵家中,但被执行人黄庆兵外出打工一直未归。生效判决中所涉及的刘夏的婚前个人财产一宗均放置于被执行人黄庆兵的祖父母家中,但因双方矛盾较大,其祖父母情绪比较激动,且年事已高,暂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时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