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秦淑媛,秦骏超与余明宪,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834号原告秦淑媛,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秦骏超,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平,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明宪,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塔山西街145号。负责人张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淑媛与被告余明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淑媛、秦骏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淑媛、秦骏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淑媛、秦骏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淑媛、秦骏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冬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廖秋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