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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关尚红与张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关尚红,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物业,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张川,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关尚红申请执行张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关尚红与被执行人张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60456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