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付显杰与杭州叉车门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显杰,杭州叉车门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63号原告付显杰。委托代理人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叉车门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礼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显杰诉被告杭州叉车门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显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显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叉车门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显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显杰负担。审判员 万健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