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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洪宇诉中共盘山县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宇,中共盘山县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32号原告:刘洪宇,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中共盘山县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师勇,盘山县委书记。委托代理人:高铁刚,系盘山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原告刘洪宇诉被告中共盘山县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房协议,合同未到期,被告将房屋出售给房产开发公司,被断水、断电、围挡,使原告无法经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未到期期间的房租3000元,并赔偿停业损失7000元。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是盘山县委办公室,而不是盘山县委,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本院认为:与原告签订租房合同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共盘山县委员会办公室并非中共盘山县委员会,原告与被告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起诉中共盘山县委员会属于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洪宇对中共盘山县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洪宇已预交,应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