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周永与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李平,苗红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周永,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许应,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成军,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辉。第三人苗红艳,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诉被告李平、第三人苗红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永负担。审 判 长  孙传英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