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周永与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李平,苗红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周永,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许应,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成军,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辉。第三人苗红艳,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诉被告李平、第三人苗红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永负担。审 判 长 孙传英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