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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江苏靖江互感器厂有限公司与曲阜华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靖江互感器厂有限公司,曲阜华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4号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江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赵。被告曲阜华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春其,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华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