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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同忠、徐凤兰、李万智、刘明芳与张东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同忠,徐凤兰,李万智,刘明芳,张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李同忠,男,1943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申请执行人徐凤兰,女,1946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万智,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申请执行人刘明芳,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东春,男,1967年12月1日出,汉族,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执行李同忠、徐凤兰、李万智、刘明芳与张东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5年2月10日将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4)陵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玉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