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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姜皊与赵德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皊,赵德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685号申请执行人:姜皊,女。被执行人:赵德舜,男。申请执行人姜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皖宿拂公证字第2726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德舜有坐落在宿州市南坪路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小区4#楼0504室房产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德舜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南坪路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小区4#楼0504室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限被执行人赵德舜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则依法评估、拍卖或折价抵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香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