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执异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朱路梅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路梅,张峰,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异字第00008号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朱路梅。异议相对人(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都分中心,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东方红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兔林,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卫东。委托代理人许瑞龙,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峰。被执行人吴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都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张峰、朱路梅、吴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朱路梅银行账户款项45700元。被执行人朱路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朱路梅以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都分中心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朱路梅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樊中秋代理审判员 汪德义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晓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