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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未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未初字第12号原告李某,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添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