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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中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胡军。被执行人: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法定代表人:贺鹏。申请执行人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依据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的(2014)成铁中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违反《民事调解书》所约定的事项,未按时归还申请人的本金人民币1050万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均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定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