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黄为霞与曾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为霞,曾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3-1号原告:黄为霞,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李盛武,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湘雯,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小玲,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原告黄为霞诉被告曾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为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为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2132元,诉前保全费1511元,共3643元,由原告黄为霞负担。审 判 长 陈 玲代理审判员 车燕茹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晋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