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郑志明与冯会强、袁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明,冯会强,袁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296号原告郑志明,男,汉族,1967年3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姜辰亮,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会强,男,汉族,1971年4月4日生。被告袁新峰,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明诉被告冯会强、袁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审判员 王香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