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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曹卫东与福州市鼓楼区国公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卫东,福州市鼓楼区国公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曹卫东(笔名曹文东),男,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国公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143号金尊名都2120。原告曹卫东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国公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辨析郭姓的源与流》是原告曹文东的作品,被告福州市国公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所办的网站“国公网”,未经原告曹文东的许可,将《辨析郭姓的源与流》一文登载在该网页上,删去作者“曹文东”的姓名,侵害了原告曹文东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国公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国公网发表道歉声明一个月时间;2、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国公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曹卫东人民币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曹卫东起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国公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又认为涉嫌侵权的网站“国公网”是被告福州市国公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办的,而被告福州市国公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的诉讼主体。由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与原告认定的侵权被告不一致,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卫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灿明审 判 员  池开通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