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杜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90号原告:杜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2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利琴代理审判员 陈甜甜人民陪审员 杨军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