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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2015-243 金某与某某塑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某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某某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芙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金某被执行人某某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第三人某某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五十三条、《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某某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某某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日向申请执行人金某履行芙劳人仲案字(2014)第266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某某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95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山审判员  李 丁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艳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