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邵栩彬与王潮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栩彬,王潮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64号原告:邵栩彬(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712093434)。委托代理人:刘慧杰,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健,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潮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栩彬与被告王潮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栩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栩彬负担。审 判 员 张 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胡琼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