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柳丽成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丽成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86号罪犯柳丽成,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日作出了(1999)鲁刑一终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丽成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8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10月29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柳丽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柳丽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2次、表扬1次、嘉奖1次的奖励,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柳丽成因犯绑架罪被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余刑仍有二年,剩余刑期较长,根据有关规定,对该类罪犯假释时应从严掌握,故本院认为该犯目前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丽成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振庆审 判 员 韩圣秋代理审判员 尹冀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焦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