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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立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晋中榆次伍兴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与榆次液压有限公司、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中榆次伍兴液压机电有限公司,榆次液压有限公司,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31号申请人晋中榆次伍兴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工业园区兴业街。法定代表人陈梅彦。被申请人榆次液压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工业园区108国道南谷段。法定代表人刘伟林。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创明。本院受理晋中榆次伍兴液压机电有限公司诉榆次液压有限公司、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晋中榆次伍兴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榆次液压有限公司、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陈梅彦以其银行存款13万元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榆次液压有限公司、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陈梅彦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宇文艳 微信公众号“”